家庭看護工 申請須知

申請家庭看護工資格說明
申請之雇主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配偶、直系血親、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一親等內之姻親、或祖父母與孫女婿之二等姻親。
 

勞動部宣布10月15日起,放寬申請家庭看護移工標準,下列三大族群不再需要巴氏量表:

  • 使用長照服務(居家、日間或家庭託顧服務)持續六個月以上。

  • 經一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失智症輕度以上(CDR量表≥1)。

  • 擴大身心障礙免評項目,肢體障礙及罕見疾病取消病症限制,增加呼吸器官失去功能之障礙程度達重度以上者、吞嚥機能失去功能之障礙程度達中度以上者。

【被看護者資格】: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的被看護者,應符合下列二種資格條件之一:

資格一、被看護者至公告指定之「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評估醫院」進行專業評估,經指定醫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且醫療團隊評估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2.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3. 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只要有醫師執照的醫師就可以開巴氏量表,沒有特定限制哪一科別的醫師才可開立,請醫師開立巴氏量表前,必須要先提供醫療機構所開出的60日內有效「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或者是當地主管機關所開具的重度身心障礙證明才能申請開立,醫師會依照不同項目作為評分標準。
資格二、被看護者領有直轄市或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手冊,且須符合下表中的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之一、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定度。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 平衡機能障礙
  • 智能障礙
  • 植物人
  • 失智症
  • 自閉症
  • 染色體異常
  • 先天代謝異常
  • 其他先天缺陷
  • 精神病
  • 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 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 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80歲老人嚴重依賴(巴氏量表60分以下) 101/9/19起可申請外籍看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