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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養護機構看護工 申請須知
申請外籍養護機構看護工資格說明申請須知 一、申請資格: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雇主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2.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3. 雇主聘僱從事機構看護工作之人數如下:
A. 前條第一款之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三人聘僱一人。
B. 前條第二款之機構或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五床聘僱一人。
C.前項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二、 應備文件
應備文件 | 養護(社福)機構 | 護理之家(醫院) |
負責人身份證影本 | ○ | ○ |
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 ○ | ○ |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 ○ | ○ |
實際收容人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 | |
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 | | ○ |
本國監護工名冊 | ○ | ○ |
本國監護工勞保卡影本 | ○ | |
本國看護工職前訓練結業證書或相關學歷畢業證明影本 | | ○ |
公司合約書 | ○ | ○ |
【上列文件影本皆須註明『
與正本相同』,並加蓋機構圖記及負責人章。】
三、申請養護機構看護工在台費用
雇主負擔部份
項目 | 金額 | 備註 |
薪資 | NT 26, 400/月起 | 不含附加提額部份 |
就業安定費 | NT 2,000/月 | 雇主負擔部份 |
勞保費 | NT 2,033/月 | 雇主負擔部份 |
健保費 | NT 1,286/月 | |
以上小計 | NT 31, 719/月 | 不含加班費(依勞基法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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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險 | 30 萬意外險 | 養護機構看護工身故費用 雇主負擔 |
年假(3+7天/年) | 依勞基法規定辦理 | 工作滿182天後始具資格 |
回程機票 | NT 依實價不定 | 工作滿期需由雇主負擔 |
登記費及介紹費 | NT 26,400/月起 | 外國人第一個月薪資 |
雇主服務費 | NT 2,000/年 | 一年2000元 →三年6000元 |
養護機構看護工負擔部份
項目 | 金額 | 備註 |
勞保費 | NT 581/月 | 個人負擔 |
健保費 | NT 409/月 | 個人負擔 |
膳宿費 | NT 2,500 /月 | 雇主應提供膳宿,每月得向移工收取膳宿費 |
定期身體檢查費 | NT 2,000/次 | 6.18.24個月3次,含接送(偏遠地區另計) |
居留證費/年 | NT 3,000/案 | 一年1000元 →三年3000元 |
四、申請引進養護機構看護工,自文件備齊跨國申請流程約需3個月,建議事前規劃便於充裕時間謹慎挑選養護機構看護工(印尼、菲律賓、越南);本公司擁有專業的人員、部門齊全、管理完善,翻譯老師可到府溝通、輔導;若有意向之雇主(申請人)可立即與日岳生管理顧問公司 08-7377-177聯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