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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須知
雇主須知 聘僱知多少,安心沒煩惱!
一、初次聘僱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之雇主講習
為使聘僱外國人從事有充分家庭與心理準備,清楚家庭未來將面對之狀況、相關法令規定,及可資運用之政府資源,以減少可能之違法行為,爰規範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
為保障國人健康,衛生署規定所有外籍移工皆須定期接受全身健康檢查、合格者始得入境台灣並核發工作居留證:目前政府規定入境3日內須做第一次健康檢查,而後第六、十八、三十個月需至衛生署規定之醫院辦理定期體檢,體檢費用由移工自行負擔。 三、辦理外僑居留證
移工初入國十五日內,仲介公司會持勞動部核發之招募許可函、移工護照等需要檢附之文件,向移工居留地移民署服務站辦理外僑居留證;雇主為接續其他雇主所聘僱移工者,仲介同樣會於接獲勞動部接續聘僱核准函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所需文件,向移工居留證所在地移民署服務站,辦理變更雇主名稱及工作地點等異動事宜;延長居留證:雇主應於移工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持該移工之護照及勞動部核發之展延聘僱許可函辦理延長居留期限事宜。
雇主切記勿聘用非法移工,依目前台灣法律規定外籍移工失聯後則失去工作資格,居留證效期也隨之失效,聘僱非法外籍移工最高將處以七十五萬罰鍰甚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雇主及外籍移工都必須面對法律制裁,更重要的是,若有任何的糾紛(如偷竊、盜撥國際電話等),雇主將可能面臨求償無門之窘境!
四、雇主每月應付項目
- 基本薪資:家庭看護工為新臺幣1萬7仟元整,廠工、機構工、為新臺幣2萬4仟元整,依政府法規變動隨之調整。
- 加班費:
- 【家庭看護工】一天為新台幣567元整或依勞雇雙方談定之契約基本薪資除以30天得出一天加班費給付。
- 【廠工、機構工】按照勞基法標準計算後給付,依政府法規變動隨之調整。
- 健保費:雇主負擔新臺幣1,176元整,移工自付新臺幣372元整。
- 勞保費:雇主負擔新臺幣1,764元整,移工負擔新臺幣504元整。
- 就業安定費:依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故就業服務法第55條另規定,雇主聘僱移工應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勞動部每季郵寄一次劃撥單,於每年2、5、8、11月繳納,雇主應按時繳交就業安定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得寬限30日;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每日加徵就業安定費0.3%滯納金,但以未繳的就業安定費的30%為限。
- 【家庭看護工】每月/每人繳納新臺幣2, 000元整。
- 【廠工、機構工】每月/每人繳納新臺幣2,000元整,或按照增額案就業安定費繳納新臺幣5, 000~9, 000元整。
- 意外險:看護機構、營造業、製造業、海洋漁撈業的事業主,一定要為所屬移工申請勞保;若家庭看護工或家庭幫傭的雇主,可以選擇為移工辦理勞保,或者是投保一定金額(至少30萬以上) 的意外險,若雇主無法提供家庭類外籍看護勞保或意外險,如發生意外,雇主須理賠應保險而未保險之相同金額。
五、請依規定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 雇主不得扣留移工財務及護照、居留證。
- 勞動部規定移工期滿之回程機票由雇主負擔。
- 雇主不得將移工借予他人使用,或帶至其他工作場所工作,不論移工是否自願,移工不得在營業場所幫忙打掃或從事與營業相關之工作。
- 雇主不得令移工從事勞動部聘僱許可之工作範圍外之工作。
- 雇主指派所聘僱之移工從事許可以外工作,或未經許可指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將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
- 移工入境後應按時辦理各項法定之手續,如體檢、居留證延期、所得稅繳納等。
- 移工工作滿一年者有七日年假,依規定以折為工資發給勞工為優先,或是可在勞資雙方取得共識的前提下,延續到下一年實施。但若是推延過一次仍然沒有休完,雇主應該要將特休假折為工資發給勞工。
- 雇主應設置及公告申訴處理機制,主管機關訪查時請儘量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 看護工不得當作幫傭使用,家庭類雇主應提供外國人雙語易懂文字或語文說明、求救電話、逃生路線等緊急應變措施。
- 如工作地址有異動時,請您主動與仲介公司聯絡,逾時報備(7日)將受罰。
- 如移工有連續曠職3天失去聯繫的情形(逃逸),請您主動與仲介公司聯絡,逾時報備(3日)將受罰。
為維護雇主權益,請遵照勞動部規定避免觸法,使您合法使用移工,以免受罰或被廢止移工名額!